2019-05-23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和优势,对城市发展具有支撑和带动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迅速,但是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不足,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不匹配,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出行结构中所占比例较低,不能适应城市健康发展的需要;二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城市运营模式不规范,线网结构不合理,换乘不方便,公共交通覆盖区域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运营服务质量还有待提升,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需求;三是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确,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不完善,风险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特别是有的乘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严重威胁运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制定条例的主要思路
一是着眼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明确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票价制定、财政补贴等方面的责任;
二是着眼于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要,注重各种出行方式、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统筹协调,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整体水平,方便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三是着眼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从日常与应急两个方面,明确政府、运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责任、义务,并将安全管理的理念贯穿在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各个环节,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发展方向
一是规定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第三条);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四条);三是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第五条);四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逐步扩展公共交通服务范围(第六条)。
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
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的主体、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第九条);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使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相互衔接,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其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第十条);三是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四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和防范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消防安全系统以及无障碍设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五是明确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制
一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运力资源,及时开辟或者调整运营线路,定期开展公众出行调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第十五条);二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从事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签订线路运营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三是规定担任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城市公共交通重点岗位人员的条件、安全背景审查和培训考核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四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线路运营服务协议规定义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五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人民政府对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以及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或者指令性任务增加支出等情况给予补贴、补偿(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
一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条);二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学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在安全防范、气象预警、安全宣传等方面的职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是规定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客流积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运营故障等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运营安全(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四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锤、安全隔离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和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五是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禁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六是禁止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等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二是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第四十六条);三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范、治安防范、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四十七条);四是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运营过程中定期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五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五十一条);六是要求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